发文部门:宁夏科技厅
政策服务联系人:熊春丽 王京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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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点一:备案条件
(一)申报企业须满足《办法》要求的备案条件。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符合《办法》规定的备案条件1-3项的,可不参与专家评审直接推荐备案。
(三)区外科技型企业、创新团队和技术成果持有人,来宁设立科技型企业的,企业规模符合《办法》规定的备案条件第2项要求的,落地后可不参与专家评审直接推荐备案。
对接点二:具体要求
(一)精心组织申报。各市科技局、宁东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办法》及本通知要求自行组织本地区评审工作,可分多个批次组织申报和评审,但本年度结尾一批企业名单应于9月10日前上报至科技厅。各市及宁东管委会应在具体通知中明确本地区联系人并做好宣传、答疑工作。
(二)提高审核质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三年,2019年备案的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在本年度重新备案(复审)。2020年和2021年备案的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尚在有效期内,不得重复备案;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不得以新名称重复备案。各市科技局和宁东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应在推荐名单上报前认真做好审核工作,并在推荐备案企业名单中注明是否属于复审和所属县区。
(三)加强核查监测。对已备案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厅将不定期进行监督核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撤销其科技型中小企业资质。备案成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要按照规定,每年按时在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中更新科技型企业监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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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熊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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